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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朱总高规例题3.9.6-1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liumingqing    时间: 2016-3-11 15:15
标题: 朱总高规例题3.9.6-1探讨
问题1:3.9.7条说采取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假设抗震构造措施已经为一级,是直接提高为特一级还是加强构造措施不提高一级呢 ?
问题2:这题中总高119米,还未超过7度的120米,是靠近限值提高的原因还是怎么回事?没看懂





作者: zl810920    时间: 2016-3-11 15:33
你最后划线的这个部分的解释是这样子的,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不应小于地上对应部分的抗震等级。
作者: 上善若水    时间: 2016-3-11 15:58
对于问题一,已在《高规应用与分析》P101最下面一段话中说明,问题二还没绕出来,期待大家的解释
作者: liumingqing    时间: 2016-3-11 19:09
明白了,地下室相关范围以外但是有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等级还是按照上部结构采用
作者: etoxp    时间: 2016-8-30 23:08
图中正负零的位置是不是标错了?底部加强区也标错了?由此裙房顶以上的抗震等级有些也搞错了???
作者: etoxp    时间: 2016-8-30 23:09
由此裙房顶以下(不是以上)的抗震等级有些也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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