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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抗规3.3.3抗震构造措施调整 [打印本页]

作者: JGS007    时间: 2019-4-19 01:01
标题: 抗规3.3.3抗震构造措施调整
抗规3.3.3中Ⅲ、Ⅳ类场地甲、乙类建筑0.15g的抗震构造措施

[attach]24802[/attach]
按照条文规定,Ⅲ、Ⅳ类场地,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的地区,宜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attach]24803[/attach]
对丙类建筑Ⅲ、Ⅳ类场地,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时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的设防标准为 8度(表格中方框数字)
此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的地区,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的设防标准(表格中椭圆内数字)应按方框中的数字取8
同理
对丁类建筑Ⅲ、Ⅳ类场地,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时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的设防标准为 7度(表格中方框数字)
此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的地区,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的设防标准(表格中椭圆内数字)应按方框中的数字取7



[attach]24804[/attach]


但是对甲乙类建筑,按抗规3.3.3的规定,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的地区,宜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对甲乙类建筑Ⅲ、Ⅳ类场地,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时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的设防标准为9度(表格中方框数字)
此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的地区,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的设防标准(表格中椭圆内数字)应按方框中的数字取9取
但是对朱总解释及表格中椭圆的数字却是8+,
这是怎么回事
个人感觉,如果按照朱总的调整思路,规范3.3.3的说法欠妥。因为严格按照3.3.3的字面意识去取,就应该是9.
请大家讨论。

作者: JGS007    时间: 2019-4-19 01:07
我想说的是,按照抗规3.3.3的规定,椭圆内的数字都应该取其下面的方框内数字。不知道大家有什么见解
作者: JGS007    时间: 2019-4-19 08:17
本帖最后由 JGS007 于 2019-4-19 08:29 编辑

按照朱总的理解:对建筑场地为Ⅲ、Ⅳ类,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的甲、已类建筑,考虑双重调整的特殊情况(这里存在一个甲乙类调高,Ⅲ、Ⅳ类二次调高的双重调整),宜综合确定调整的幅度,建议对7度(0.15g)可按7.5+1=8.5,即采取比8度更高的抗震措施,表述为8+,但不一定是9度
这里意思是两次调高不一定就是调高一度在调高一度,1+1不等于2,要综合确定

按照这种理解,同理,对建筑场地为Ⅲ、Ⅳ类,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的丁类建筑,同样应该考虑双重调整的特殊情况(这里存在一个丁类调低,Ⅲ、Ⅳ类调高的双重调整),也应该综合确定调整的幅度,
同理,这里一次调高一次调低,也不是+1-1不一定等于0,也要综合确定吧。按照他的思路,对建筑场地为Ⅲ、Ⅳ类,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的丁类建筑,建议按7.5-1=6.5,即采取比6度更高的抗震措施,表述为6+,但不一定是7度。可以这样吗?

作者: peng821920    时间: 2019-4-29 16:15
看了两个帖子,蒙了,到底3.3.3是不是只作为丙类的呀
作者: 1074292951    时间: 2019-8-10 11:07
xxfx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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