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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规1.0.2关于“高层建筑”的定义是否修改 [打印本页]

作者: moqi1    时间: 2016-2-25 19:50
标题: 高规1.0.2关于“高层建筑”的定义是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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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看条文里说“高层建筑”的定义是依据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而现在这个规范已取消,并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知道”高层建筑“的定义,是否会调整?
我查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中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是:建筑高度>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24m(不包括单层公共建筑)的公共建筑。


这个问题,算是问题吗?大家怎么看?

作者: zfen    时间: 2016-2-25 21:47
>27m就是与我们高规的28m对应的吧
作者: 西部老头    时间: 2016-2-25 23:23
结构还是按高规来,建筑按他们的来,设计院都是这么做的吧
作者: 平淡    时间: 2016-2-28 17:41
按照高规的定义来吧
作者: cdrc1991    时间: 2016-2-29 14:23
同意按高规的定义
作者: 珠郎峰    时间: 2016-2-29 15:14
我感觉结构和新版防火规范,对高层的定义现在很接近啦,没多大区别吧。住宅》27米,其他民用建筑是24米。其实这里要注意的是建筑的高度的取值要注意起始点的位置,从哪算起。一般是室外地面,但对半地下室和全地下室,起始点的位置就不一样,从而影响建筑总高度。
作者: ytyangqh    时间: 2016-3-1 15:19
结构是按照高规的规定定义的,而且一般接近这个高度自动规避。建筑是按照建规规定,而且一定注意要加上室外地坪的高度,坡屋面是算半层的高度。
作者: 小菜    时间: 2016-3-1 15:57
我们是做结构的,个人认为按高规
作者: cc1    时间: 2016-3-4 08:30
结构按现行规范的高规执行。遇到交界问题综合考虑再定,一般从严。
作者: 泊明净远    时间: 2016-3-20 17:4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中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是:建筑高度>27m的住宅建筑,《高规》则是房屋高度超过28m的住宅建筑结构,这两者很接近,当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规范规定的界限时,应按高层建筑设计。
作者: moqi1    时间: 2016-3-28 18:38
总结,:“其实这里要注意的是建筑的高度的取值要注意起始点的位置,从哪算起。一般是室外地面,但对半地下室和全地下室,起始点的位置就不一样,从而影响建筑总高度。”“一般接近这个高度自动规避”谢谢各位
作者: 风清扬    时间: 2016-3-30 00:12
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大家注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规定建筑高度>24m(不包括单层公共建筑)的公共建筑,注意括号里面的字,只要是单层建筑不管是否大于24米,都不算高层建筑。这和结构概念是完全不一样的,有些剧院类的建筑就是一个大厅,总高肯定超过24米,但是按建筑规范就不是高层。
作者: dingjieyi    时间: 2016-4-1 21: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是新出的,而高规是2010版的,虽然防火规范队高层的定义有一点修改,与高规有一点不同,但因为两本规范的出发点不一样,所以结构还是应该按高规要求来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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