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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 《抗规》3.1.2条与5.1.6条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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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1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抗规》3.1.2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抗规5.1.6条第2款规定 :“6度不规则建筑、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及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该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个人疑问:
(1)地震作用:设防分类——设防标准——地震影响系数——地震力大小。针对6度,乙、丙、丁类建筑中的:不规则建筑、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及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按照3.1.2条,不计算地震力,那截面的抗震验算从何而来?
(2)按照《抗规》3.4.3条对规则性的判断,但有些判断还必须要经过地震作用计算后(比如位移比),才可以得出是否需要考虑地震作用。这样是不是繁琐了?
(3)这两条规定是不是有矛盾,请高手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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